戴着大头灯,骑着摩托车,带着几只细狗,全副武装,在夜深人静之时,奔赴于田地之间,撵野兔,抓野鸡!然而就因为“好这口”,还涉嫌了刑事犯罪!
近日,德州市武城县公安局出重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民警通过细致摸排,将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查获上百只野兔和几十只野鸡。
经查,犯罪嫌疑人在附近村边田地中利用强光照射,同时利用“细狗”进行非法捕猎野兔、野鸡 。猎取的野兔自己食用或者作为礼物送给他人。其中嫌疑人吴某表示,“就是喜欢玩!喜欢狗逮兔子的感觉,就好这口......”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武城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链接: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双双 通讯员 李杰 尹悦逸 报道)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衡阳网络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